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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时间:2023-10-25

陕财办采函〔2023〕24 号

省级各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22〕17号),现就做好我省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框架协议采购的适用范围

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适用于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频次采购,且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既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的小额零星采购,也包括纳入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小额零星采购。

二、框架协议采购的组织实施

(一)框架协议采购的征集人包括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通用类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

(三)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需统一配置的品目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由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主管预算单位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框架协议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三、框架协议采购的审核备案

(一)集中采购机构的框架协议采购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主管预算单位的框架协议采购方案实行备案管理。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实施范围、竞争机制和政策落实等采购方案内容开展重点审核。认真落实“适用于小额零星采购”以及“以封闭式框架协议为主”的基本原则,严格把控相应实施范围;加强竞争机制审核,合理合规确定评审方法,严控质量优先法的适用;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细化政府绿色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支持创新等各项采购政策执行措施。

(三)征集人应当准确把握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化整为零、规避单一项目采购。

(四)在备案中发现问题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改正后实施,也可通过监督检查或者投诉处理进行监管。

四、框架协议第一阶段入围结果共享

对于通用类品目框架协议采购,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单独组织实施或区域联合实施的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征集,入围结果可以在区域共享使用。

五、推行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

(一)框架协议采购通过陕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组织实施。

(二)第一阶段征集入围供应商,由征集人在陕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中进行采购项目立项、编制实施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发布征集公告,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发布结果公告。征集人与入围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后,入围结果在陕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公布。

(三)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综合管理平台中,通过“卖场采购计划”—“框架协议合同授予”的方式备案采购计划,同步推送至陕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按照协议约定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发布采购结果。

六、妥善做好集中采购的政策衔接

我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已经建成,原有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符合条件的统一实施框架协议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规定不再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办法》施行前订立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可以继续执行至期限届满。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要高度重视框架协议采购工作,充分理解把握框架协议采购的规范性要求,落实好《办法》确立的核心竞争机制,切实做好需求标准确定、采购方案拟定、供应商入围征集和合同履约管理等工作。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进一步清理违规设置的供应商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加强对框架协议采购方案的审核备案管理,平稳有序推进框架协议采购的实施。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对供应商的法律救济工作,依法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质疑、投诉进行答复和处理,及时化解纠纷,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陕西省财政厅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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