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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购活动的通知

作者: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时间:2023-02-24

陕财办采函〔2022〕22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省政府采购服务协会:


为规范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活动,明确采购职责,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范围界定

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单位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采购人不得将一个采购预算项目下,同一品目或类别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政府采购项目违规拆分为若干个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

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以内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项目,按照我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执行采购。

二、采购组织实施

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实施形式及相应的项目类别或限额范围,应当在本单位内控制度中明确。

三、采购方式确定

采购人根据项目采购预算、采购需求以及单位内控制度,参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确定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一)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一般采用谈判、询价方式采购,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可直接选定供应商。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一般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

(二)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获得财政部门审批。

(三)对纳入电子卖场采购目录、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及服务项目,实行电子卖场采购。如电子卖场采购不能满足需求的,或者通过其他采购方式价格及服务更优的,采购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另行组织采购。

四、采购信息公开

各预算单位可以在本单位或主管单位网站发布限额标准以下项目政府采购信息,也可以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服务协会网站(http://www.sxszfcgfwxh.cn/#/home)发布,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登录网站注册并办理相关账户。陕西省政府采购服务协会要加强网站管理和安全防护,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告的日常管理,对于采购公告内容不完整、存在错字别字和敏感字等问题的,要及时提醒相关公告信息发布主体,确保采购信息安全、准确、及时。

五、强化内控管理

采购人要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谁采购、谁负责”的工作机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下政府采购项目要先进行采购计划备案再实施采购,及时发布采购信息,防止随意采购和滥用采购方式,采购完成后及时备案合同。

陕西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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