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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作者:null 时间:2015-07-23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14号

自200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省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的形势是好的,招投标活动日趋普及,领域不断扩大,规范程度逐步提高,已成为我省经济生活的重要内容。但是,我省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的现状与法律的要求、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开放的要求仍有很大的差距,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地区封锁、行业保护仍然存在;二是招标、投标活动不够“公开、公平、公正”,使招标人、投标人利益受到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个别行业、地方和项目还存在规避招标,操纵招标,甚至暗箱操作等问题;四是招投标活动中的行政干预时有发生;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审批或核准程序得不到严格执行。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以下简称《意见》),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规范招投标活动等作出了新的部署。同时,《陕西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8月3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意见》和我省《实施办法》,有效解决我省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重要意义,把学习贯彻执行《意见》和《实施办法》有机结合起来

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内在要求,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也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预防和遏止腐败的重要环节。《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对项目招标应当遵循的程序和原则及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等作了详细的规定。《意见》对目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进一步规范的意见都作了较详细的论述,这些问题在我省招投标活动中不同程度的都有发生。各市、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意见》精神和《实施办法》内容,了解、掌握其内容,对照检查工作,凡与《意见》、《实施办法》不符的行为要立即纠正,从而达到整顿和规范我省市场经济秩序,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目的。

二、巩固涉及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成果

按照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10部委《关于印发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计政策[2002]1810号)精神,我省对57个涉及招投标的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法制办已公布了省级有关部门颁布的涉及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陕发改投资[2004]601号),各市要尽快向全社会公布本市涉及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出台涉及招投标的规范性文件时,必须遵照《招标投标法》和《实施办法》精神制定,坚决杜绝地方或者行业部门通过制定歧视性的规定,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的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坚决取消非法的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禁止以获取本地区、本系统奖项等要求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三、严格招标公告制度,提高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

为保证投标人及时、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招标公告的发布严格按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4号令)执行。

各级项目审批部门和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将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活动、对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在指定媒体开辟专栏免费向全社会及时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招投标信息发布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四、完善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原省计委公布了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评标专家库第一批专家名单,加强了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促进了我省招投标工作客观公正地进行。但我省现有专家库还存在专业不全、地域分配差异大、抽取专家的过程中还存在联系难、个别专家素质较差等问题。省发展改革委要负责对我省现有分散的部门专家库进行整合,吸纳一定比例的跨部门、跨市区的专家,组建陕西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按照《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9号令)进行。同时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和专家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更换或者补充,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市级及市级以下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不建立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抽取,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第43、44条执行。

五、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的行为,建立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

强化对招标人招标行为的管理。招标人发布招标信息、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投标人选择、专家抽取、发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有关活动必须按照《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程序、时限和标准办理,以防止招标人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和串标、围标等暗箱操作行为的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的承包商、供货商;不得采用抓阄等不科学的方法确定中标人;提倡无标底中标,但中标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价。

规范投标人的行为,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不得转包、违法分包,不得将中标项目全部转让、分别转让,或者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程层层分包,不得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不得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或将资质证书租借给他人投标。

依法整顿和规范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并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限期取消与行政主管部门挂钩、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资格。建立健全招标代理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平等竞争,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要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变相加以限制。

落实招标人自主权,减少行政干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审查标底,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确定开标时间、地点、发放中标通知书;不得以权谋私,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递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具体的招投标活动。

建立和完善招投标行业自律机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建跨行业、跨市区的陕西省招标投标协会。由协会制定行业技术规范和行为准则,通过行业自律,维护招投标活动的秩序。在组建陕西省招标投标协会之前,各行业可以组建行业招投标协会,在组建省招投标协会时,作为省招投标协会的分会。

六、积极引入竞争,进一步拓宽招投标领域

按照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逐步探索通过招投标引入竞争机制,改进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对经营性的、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具有垄断性的项目,逐步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制。大力推行和规范政府采购、科研课题、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药品采购、物业管理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

七、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

为了有利于投标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投诉权利得到及时实现,促进行政监督公开、透明,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发展改革、建设、商务、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要设立招标投标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指派专人负责接受招投标投诉举报。各市和部门接到的举报,必须受理并组织调查,或委托有关方面受理和调查。有关投诉时限、受理条件、受理期限、回避制度、调查取证程序、处理时限等,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11号令)执行。

八、完善和加强行政监督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管理,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

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执法。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对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招投标的监督检查和工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建设、商务、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相关领域招投标过程中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省、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立的一律予以取消。各市、省级有关部门要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规范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领导,及时总结经验,协调、处理好招投标工作中的新矛盾、新问题。

二○○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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